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辽宁省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
英文译名:Liaoning Folk Cultural Art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本团体由古玩艺术品收藏者、经营者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以促进群众性收藏活动为己任的自发性、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组织团结广大古玩收藏者拓宽视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瑰宝,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辽宁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辽宁省工商联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号
邮政编码:110004
第二章 商会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行为,促进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二、指导会员提升古玩艺术品收藏的品味。团结、联合、鼓励、引导会员及广大古玩艺术品收藏者,交流古玩艺术品的信息,加强同国内外同行业和团体的友好往来,扩大古玩艺术品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三、积极开展古玩艺术品常识培训和普及活动。为会员提供古玩行业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会员参加古玩艺术品的知识讲座、交流、交易、鉴赏拍卖等活动提供平台,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不断提高会员的鉴赏能力和文化素养。
四、引导会员对古玩艺术品收藏品进行开发、利用、保护、研究。联系广大古玩艺术品收藏者,开展学术研讨及相关活动。从而提高社会群众对文物艺术品的保护意识,更好地传承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
五、加大对古玩艺术品的宣传力度。经有关部门批准出版反映辽宁民间文物艺术品瑰宝特色、宣传商会活动的期刊,举办古玩艺术品收藏品观摩展览、交易会、交流会、博览会,活跃辽宁省古玩艺术品行业市场,推动群众性古玩收藏、鉴赏活动的蓬勃发展,为辽宁文化产业的大繁荣大发展献计出力。
六、承办辽宁省政府有关部门及辽宁省工商联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一、团体会员:本行业的企业、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本行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及从事本行业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古玩行艺术品业相关骨干企业或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及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所在市的副会长审查同意并在入会申请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报省商会办公室;
三、由商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另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一、副会长,由理事会提名,推荐到理事会选举通过;
二、会长在副会长中竞选产生,并报省民政厅;
三、会长由本行业中经济实力强,威望高,热爱商会工作的企业法人担任;
四、本会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后聘任。
五、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另定。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局批准同意后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并报省民政厅批准;
四、会长或会长办公会根据秘书长工作表现,有权解聘秘书长,报省民政厅;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负责本会的财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实施会长办公会有关计划、决定等;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负责组织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财务总监一人,副总监一人。
第三十条 总监、副总监职责对团体的财务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财务工作正常运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会费收缴原则以副会长缴纳额为基数,会长是副会长的三倍,秘书长1/2,理事是副会长的1/5,会员是副会长的1/25。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认证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由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考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省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立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接受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该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执行。